2024-01-07 15: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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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般规律,极端繁荣房地产市场背后定有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撑和多元化的融资工具相对应。但事实恰恰相反,房地产金融长期以来落后于房地产开发。
1、美国房地产信贷余额占全国总信贷的48%,日本占52%,欧洲国家普遍在30%以上,而我国这一比例不到10%。房地产公司融资的唯一渠道是银行贷款。按揭制度也是96年后才逐步推出的。但大量的房地产公司在这个相对恶劣的金融环境下面却奇迹般地发展壮大起来。以小资金撬动大资产,迅速地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
2、房地产融资除银行外的形式不多,目前主要有上市、股权融资、信托计划、发行债券、产业基金等。
3、我国房地产业目前面临很多问题,诸如房地产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结构不匹配,房地产资金来源过于集中于银行等。这样房地产资金压力较大,银行也面临较大风险,理想的房地产项目应该多元融资、多方投资并共担风险。在目前商业银行平台的诸多限制之下,房地产与新金融产品结合是现阶段地产融资的主要解决通道。
4、除了信托之外,其他似乎很难实现,因次121号文之后房地产信托成为新的亮点,特别是信托已成为房地产融资环节中最重要的前端,并成为最具创新元素与组合优势的核心力量。
而我国的传统融资,主要要指银行直接融资,包括:
1.开发贷款:前提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有开发资金不低于30%,立项、规划、报建完毕具备开工条件。由开发商向银行申请发放的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2.流动资金贷款:开发商用于工程购置设备,材料之用的短期贷款,
3.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提出申请,贷给购房者个人用于支付购房款的长期贷款并以所购房产作抵押,分期偿还本息。按人民银行规定不高于房款的70%,开发商提供还款担保。该贷款一般在工程主体完工或高层建筑出地平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可以发放。
4.工程单位流动资金贷款: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向银行申请。用于施工单位购置材料和施工组织。
5.专项贷款:指国家示范工程、重点工程、经济适用房建设中银行提供的政策性贷款。由财政贴息或根据计委立项的指标下达。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港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根据周边县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方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
(一)住宿业:仍按经营收入的1.5%。
(二)餐饮业(含旅游业附属的饮食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仍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四)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城区房地产交易按成交额的0.5%计征。
(五)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企业,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25%计征。
(六)广告业按广告经营收入的1.5%计征。
(七)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矿石、采石业等):煤炭行业按原煤销售量每吨3元计征;其他矿产资源行业按销售量每吨1.5元计征。
(八)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流通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九)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二、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征收的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价格调节基金进行专户管理;各单位(含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价调基金纳入基金账户。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提供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使用时加盖“新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财务专用章”。
(三)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商户,依照有关规定,每日处以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条件和办法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经省、郑州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征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要相应免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停产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年。
(四)因不可抗拒使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五)其他可以申请减免基金的情况。
凡申请减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新郑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附减免报告一式三份及年度财务报表,送交新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符合减免条件并提出减免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30日内,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根据权限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或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批复。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有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三)肉、蛋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的储备。
(四)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环保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七)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基金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五、其他
本通知之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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