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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19:04:15

建筑工程二级资质办理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二级资质的条件如下: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齐全。

2)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类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以上就是办理建筑工程二级资质的条件,今天智硕小编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关于办理建筑工程二级资质的条件的,欢迎您随时联系上海智硕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办理建筑工程二级资质的条件如下: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齐全。

2)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类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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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二级资质的所需条件是:

1、县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作满15年。

建筑工程二级资质代办七大流程:

一、营业执照。

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登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登录建设委员会网站,注册企业账号

二、填写资料,收集资料,整理文件。

可以按照资质等级标准,整理有关的技术人员信息如一级建筑工程师、二级建筑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人员等。

人员资料有:

1.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资质证书或置技能江书、职业资质证书;

2.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和证明;

4.现场管理经理的身份证明和岗位证明;

5.主要人员应当甲报前二个月的社保证明。

二、提交资质申话:

网上信息已经完成并打印出来。企业应当以法人的名义向区、具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话,区、只建设行政十管部门经区、县建设部门同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四、现场核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申话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检查企业的人员、资产和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并在符合条件后出具批准文件。

五、向市政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告:

按照区域管理原则,企业应当将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该地区的建筑管理部门。区域建筑业行政主营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告。

六、进行公示:

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审批符合条件的材料,并公布属于市批准范围的资质。公布后,经无异议批准,报省建设局备案,等待证书;省级批准范围内的资质为合格申请材料,报送台建设局,经资质批准后等待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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