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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5 11:49:59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保金返还超期约定效力问题。质保金返还期限,如第2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7年7月1日施行,之前没有强制性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3年后返还,该约定违反了“办法”中缺陷责任期限规定(最长2年)效力如何?另一种,质保金的起算点与强制规定不符,“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但合同约定综合验收(含专项验收)之日起算,实际等于延长了缺陷责任期。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75),约定超过两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也不能认定为返还保证金期期限,返还期限仍是2年,此观点实际否认合同约定的效力。但此种理解是否与现行法律相违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办法”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3】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强制性规定不应成为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如违背公序良俗亦无效,则需要进一步论证。如何判断违反规章是否同时违反公序良俗,可以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之论述(2019年11月8日发布),其认为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认定,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规章间接作为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

公序良俗在合同领域运用主要体现:背俗的委托关系如找关系解决就业、找关系打赢官司、调查婚外不正当关系;基于婚外同居的赠与、买卖等。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基本权利实现型公序【基本权利之保护、弱者利益之保护】、管理秩序维护型公序【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之维护】)和善良风俗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伦理道德之维护)。从商事审判角度,比较法关于设定过度担保、律师违反执业道德、高利贷行为、对营业自由限制,对个人自由或权利的极度限制等可作为违反良俗的类型。违反规章强制性规定可引发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问题,违反规章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具体判断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考虑规范对象,规范是交易行为本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主体准入、合规性(如银行经营行为的合规性,一般不影响效力),规范是双方还是一方行为,如一方,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2)、考虑监管强度,如违反规章仅导致行政处罚说明监管强度较弱,但违章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在认定效力时予以考虑;(3)、考察社会影响,违章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如系统性金融风险,才可否定其效力。结合前述规定分析违反“办法”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1)、“办法”是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合规性监管,规范其预留比例、返还期限、与缺陷责任期的关系等,目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4】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不影响交易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预留更高比例的质保金更有利于维修,更不涉及公共利益;(2)从监管强度来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并无相应实质性行政处罚结果,更谈不上刑事犯罪问题,监管强度较弱;(3)从社会影响来看,超比例、超期限预留质量保证金只涉及承包人的利益,不会涉及不特定市场主体利益,影响范围较小,有观点认为,预留过高比例的质保金影响承包人的现金流,进而影响广大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该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现阶段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农民工保证金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综上分析得出违反“办法”强制性条款并未违反公序良俗,质保金返还超期约定合法有效。

工程质量保证金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1、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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