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7 01:28:40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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